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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hinese-translators] My translation


From: William Cai
Subject: Re: [Chinese-translators] My translation
Date: Tue, 27 Jun 2006 18:02:22 +0800

Thanks, Naikuo!

Anybody volunteer to review this document? :-)


On 6/27/06, YANG Naikuo <address@hidden> wrote:
Hi, everyone. I have finished this page ( http://www.gnu.org/philosophy/ms-doj-tunney.html) . Enclosed please find it. 


雅虎免费邮箱-3.5G容量,20M附件


自由软件基金会对提议的微软 vs. 美国案件最终判决修正的回应声明

 

2002128

 

勒娜特 B. 海塞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

华盛顿特区

1200    NW大街601D

20530-0001

 

亲爱的海塞女士,

    我是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同时也是自由软件基金会的法律(公众利益)总顾问。自由软件基金会是依据马萨诸塞州法律而成立的一个非盈利性(§501(c)(3))公司,总部位于波士顿。本声明的提出依据的是关于提议的微软 vs. 美国案件最终判决修正(在下文中,我们用"提议"来指代)的15 U.S.C.§ 16(d)的规定。

    在其宽泛的提纲中,"提议"的修正试图给出正当合理的措施去消除在审判中被美国认定是违规的行为。这种修正的目标就是要求被告表明,因其违反15 U.S.C.§2的规定而保持了一种明显的非法垄断地位,破坏了市场秩序,被告必须明确表示愿意协助市场秩序的重建。如果"提议"能够修正那些有利于被告继续其非法垄断行为的具体细节,那么它就能达到其目标,并进一步深化政府对于公众利益的追寻。

    被告――试图保持其原有的非法垄断地位――狡猾的在"提议"中提出了特定的条款,从而可以在表面上看是表明了其协助修正其错误做法的意愿,事实上却是限制了潜在的竞争,有助于继续保持其垄断地位。

地方法院发现了被告在Intel兼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的非法垄断行为(事实裁决, 19991119,¶19)。法院发现,这种垄断的方式是试图确立其对于"应用程序接口"(API)的独家控制。应用程序接口是应用程序开发者调用操作系统服务的接口。通过对这一接口的控制,就可以限制可能对被告操作系统垄断地位造成威胁的"跨平台"开发(事实裁决,¶ 80 及其它各处)。

    "提议"相应给出了适当的规定,要求微软提供其全部的API无差别术语技术信息,从而可以防止被告预先人为的非法设立进入其垄断市场的壁垒。

    但是"提议"中使用的一些具体术语造成了有损于其初衷的技术漏洞。

    "提议"的IIID)指出:

    Windows XP SP1发布之前或者此最终判决提交法院十二个月之后,微软应该将其用于协同Windows操作系统产品的微软中间件中的API及相关文档,在协同Windows操作系统产品这一单一目的下,通过MSDN 或者类似的机制,透露给ISVIHVIAPICPOEM

    "单一目的"要求意味着被告不必将那些API信息透露给那些以开发与Intel兼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进行竞争的软件产品为目的的软件开发者,只有那些开发协同Windows 操作系统产品程序的开发者才能获得那些信息。根据§III(I)(3),已经获得有关被告的API许可信息的应用程序开发者,可以在其开发协同Intel兼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竞争软件时,禁止其与竞争软件开发商分享这些信息。根据§III(I)(2) ,如果一个Intel兼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潜在竞争者获得了许可信息,在其开发应用程序产品时,甚至可以禁止它将用于协同被告产品的信息用来协同其自身的操作系统。经过被告的精心处理,本来规定要求被告应该跟垄断市场的潜在竞争者分享信息,结果变成了"仅仅"与不是垄断市场潜在竞争者的那些开发者分享信息。相同的语句也被插进了§III(E),同样也歪曲了"提议"关于通信协议规定的初衷。

    被告这么做,不仅仅只是为了排斥其垄断市场将来可能的竞争者。不顾其长期以来明显蔑视反托拉斯法的事实,被告试图在针对它自身的判决中将其当前的有力竞争者驱逐出其市场。

    被告当前在Intel兼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最大的竞争者是一些"自由软件"。"自由软件"在自主的意义下自由的,而不必是在价格上是免费的:数以千计的程序由世界各地的个人和组织共同编写,并且在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复制、修改和重新发布的许可意义之下,可以得到所有的程序源代码。那些自由软件,大部分都是在自由软件基金会的 GNU 通用公共许可(GPL)的意义之下,代表了一个称为GNU的操作系统和大量的应用程序的集合,这些应用程序可以运行在包括Intel兼容个人计算机在内的几乎所有的数字计算机的机构之上。通过这种自由软件的一个组件(数以千计的个人参与编写并且在 GPL的意义下发布,被称为Linux的操作系统内核),GNU操作系统可以运行在Intel兼容个人电脑上。结合了Linux和其它的自由软件,GNU 可以完成Windows所能完成的所有功能。非微软中间件可以在配备了GNU组件和LinuxIntel兼容个人电脑上运行。根据独立的行业观察家分析,如此配备的Intel兼容个人电脑在美国安装的服务器产品中超过了 30%。

    地方法院发现,"Linux的开源开发模式,当其加入了微软大量的应用程序库之后,没有迹象表明其会将操作系统开发从用户需求跟开发者动机的循环周期中解放出来,因而其自身就阻碍了非微软操作系统的竞争(事实裁决,1999115号,¶50)(将GNULinux以及其它程序统一简称为Linux引起了一些混乱)。地方法院发现安装了自由软件操作系统的系统为了与被告在 Intel兼容个人电脑桌面操作系统市场上进行有力的竞争,应该可以跟大量的Windows应用程序库协同,这一发现无疑是正确的。

    这种协同并没有天然的障碍,只有被告非法设立的人为障碍。如果要求被告将有关其API的信息透露给自由软件开发者,那么GNULinux X视窗系统,WINE桌面仿真器和其它的相关自由软件就可以直接跟那些为Windows开发的应用软件进行协同。并且任何购买安装了竞争者自由软件操作系统的基于Intel兼容个人电脑的用户,都可以执行Windows 应用程序。另外正如地方法院所看到的那样,因为自由软件的费用结构比被告要低好多,竞争操作系统产品现在和将来都会通过很低的价格获得(事实判决,1999115号,¶ 50)。

    从被告的观点来看,那或许是一种太有力的竞争了。正基于此,被告在"提议"中使用了一些名词明确的将其逻辑上最需要面对的那些对手――试图进入垄断市场的潜在竞争者――排除在API文档分享者之外。如果"提议"能按照其初衷加以执行,那么结果会是被告跟地方法院所看到的其非法设立壁垒要对抗的团体之间直接有力的竞争。"提议"应该加以修改以消除因为被告狡猾的插入了一些语句当前还依然存在那一壁垒。§ III(D) 和§III(E)应该加以修改,要求被告向协同程序的开发者提供及时准确的API信息,无论这些程序是协同Windows操作系统产品还是协同为微软操作系统产品开发的应用程序。

    同样原因,在§III(I)(1)中,被告通过强加特许权的要求而试图继续阻止自由软件开发团体获得其API信息,这一要求也应该被去除。正如地方法院所认识到的那样,自由软件开发就意味着世界上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软件源代码,而不需要支付什么特许权费用或者禁止重新发布。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应该可以获得 API和其它的接口以与现存程序协同。再加上不需要支付特许权费用或者许可证费用就可以将已有程序代码重用到新的程序中,一些志愿者和专业项目开发人员就可以自由发布大量可协同的高质量程序。通过授权被告收取其程序信息的特许权费用以获得非互惠的利益,就驱除了志愿开发者;另外,通过禁止转让使用许可权,又限制了那些试图寻求与志愿开发者合作进行赢利的开发者。这样,"提议"就变成了一种被告可以继续保留其 API信息以限制其潜在竞争者运作的机制。因此应该对"提议"进行修改,在§III(I)(1)中对那些不需要支付特许权费用或者许可证费用就可以获得其所有API信息的开发者,就不应该对其强加特许权要求,以达到互惠;在§III(I)(3)中应该去除对转让使用许可权的限制,并且在互惠的意义下,竞争者发布其自身的 API信息,也要求被告发布其API信息。

    在一条附加规定中,被告试图破坏"提议"的意图,以避免Intel兼容自由软件操作系统的有力竞争。根据§III(J)(1),如果部分API、文档或者通信协议的部分层次的发布,因为没有限制、密钥、授权标志或执行标准,从而可能违反防盗版、防病毒、软件许可、数字权限管理、加密或认证系统的安全,那么被告可以拒绝发布这些信息。这一规定非常模糊,被告完全可以争辩说,所有跟电子商务安全和认证系统相关的 API和通信协议(尤其是"没有限制"密钥和认证标志,这些是任何电子商务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都不可发布。

    当前,因为在计算机通信领域,安全的达成不是通过使用了秘密的协议,而是通过使用经过了科学仲裁的完全公开的协议,这些协议的安全都经过了科学和工程领域的全面检验,因此将所有的类似协议以及API公开是合理的――如果地方法院要寻求15 U.S.C.16 (f)(1)所要求的更多证据,计算机安全专家会加以证实。

    如果这一规定按当前草案执行,被告可能会实现新的秘密协议,扩充或者是替代已经存在的公开的电子商务协议,从而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拒绝自由软件操作系统使用包含在其非公开API和协议中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在§III(J)(2) 中,被告更进一步要求设立一个"商业活力"标准,以限制开发者获得其API。考虑到主要竞争来自于一个由非赢利性组织领导的,非常依赖于非商业目的的志愿开发者的开发团体,很容易就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再一次试图表面上表明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事实上却准备耍花招,拒绝深受其害的竞争者提出的合理的补救措施。

自由软件基金会不止制定并发布了GNU通用公共许可,以及其它一些方式以方便他人制作自由软件,而且它还制作发布自己的自由软件产品,尤其是GNU 操作系统,并且发售自己和他人的自由软件产品。基金会继续遭受着那些抱怨许久的侵害之苦,而那些侵害并没有在"提议"中得到修正(事实上那些侵害在"提议"中被明确排除在外)。自由软件基金会以及与之合作的自由软件开发者们是被告垄断市场上唯一的主要竞争者,如果"提议"的草案得以通过,因为其语句经过了被告的精心修改而事实上阻碍了竞争,将会是很有讽刺意味的。我们强烈建议"提议"可以根据我们所提出的那样加以修改。

 

埃本. 摩根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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